一、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東店子片區改造項目征地補償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11】43號。在東店子片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的征收編號為D5-25的房屋經黃山辦事處調查,認定權利人為張海青并于同年10月30日登報公告。2018年1月11日,黃山辦事處將征收編號為D5-25的房屋拆除。
徐州市泉山區居民張平于2018年12月22日向云龍區政府申請公開“東店子村相關征收決定和公告及補償方案”,被云龍區政府以張平不是被征收人,其申請主體不適格為由而拒絕答復。一審法院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房屋權利人是張海青而非原告張平的事實,張平與涉案房屋沒有利害關系,亦未證實從事相關科研活動,其申請的相關業已按法定程序公告。依法判決駁回張平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張平不服以一審法院判決,以一審法院將“需要”和“有利害關系”混為一談,主張涉案房屋雖登記為張海青但確為三人共有為由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審理,根據本案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張平系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其亦未證實從事相關科研活動,且該案涉相關信息業已在征收期間已對外公告,云龍區政府不予單獨提供相關信息并無不當且做出的案涉答復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張平上訴,維持原判。
二、法律分析:
1、案件焦點:
張平是否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申請主體是否適格?云龍區政府拒絕向張平單獨提供徐州市東店子片區改造項目相關征收信息文件是否合法?
2、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第五條第(十四)項。
3、代理思路:
首先,抓住張平不是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這一關鍵,主張張平與涉案房屋沒有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當事人。
其次,云龍區政府的答復程序合法,依據法律正確,依法正確履行了職責。
三、案例點評
本案的關鍵是張平與涉案房屋是否有利害關系,云龍區政府的行政答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首先,一審和二審法院都緊緊抓住張平是否為涉案房屋的被征收人這一關鍵,通過在案證據否定其是涉案房屋被征收人,與涉案房屋沒有利害關系,不是適格當事人,從而從根本上否定了張平的訴訟請求。其次,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定云龍區政府對張平的行政答復在時效和適用依據兩個層面都符合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障了張平的合法權益。最后,一審和二審法院都認定張平申請的信息業已在征收期間已對外公告,不再單獨提供相關信息并無不當之處。通過二審法院的認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了張平的訴求,維護了云龍區政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對增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有力的維護了政府的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審理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 號: (2020)蘇行終1207號
案 由: 其他行政行為
裁判日期: 2021年02月07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20)蘇行終120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女,X族,住徐州市泉山區。
委托代理人張元江,北京市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陳婕,該區代區長。
委托代理人劉峰,徐州市云龍區司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李秀麗,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張**因訴徐州市云龍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云龍區政府)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蘇03行初8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7年10月18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發布《關于東店子片區改造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徐征地通【2017】43號,記載:根據江蘇省國土資源廳蘇國土資函【2011】92號文及蘇國土資函【2016】155號文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六、集體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本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已經市政府批準,詳見云龍區政府公示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
上述東店子片區改造項目征收范圍內,征收編號為D5-25的房屋,黃山辦事處等經過調查,認定權利人為張海青,并于2017年10月30日登報公告。2017年12月7日,黃山辦事處、云龍區城管局向張海青(張海清)作出《違法建設拆除告知書》,告知其在東店子建設的面積為329.45平方米房屋無規劃部門審批手續,屬于違法建設,要求其于2017年12月10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予以強制拆除。該告知書上有黃山辦事處、云龍區城管局兩單位的公章。本案張**與甄志方、張海青等三人以該房屋系其共同投資建設,屬三人共同共有為由,向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作出(2018)蘇8601行初1607號行政判決,撤銷了上述限期拆除決定。
2018年1月11日,征收編號為D5-25的房屋被拆除,黃山辦事處自認實施了拆除行為,并稱拆除時對室內物品進行了錄像。甄志方、張**、張海青等三人以云龍區政府、黃山辦事處、云龍區城管局為共同被告提起確認強拆違法及行政賠償訴訟。原審法院經審理作出(2019)蘇03行初23號行政裁定,以甄志方、張**與房屋拆除行為無利害關系,張海青錯列被告且拒不變更等為由駁回甄志方、張**、張海青等三人的起訴。
2018年12月22日,張**向云龍區政府申請公開“東店子村相關征收決定和公告及補償方案”政府信息。云龍區政府于2019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告知張**:徐州市東店子片區改造項目相關征收系列文件已在該征收范圍內主動公開,經查其不是該項目被征收人,其申請的信息與其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對其申請的信息不予公開。該答復書云龍區政府于次日郵寄送達。張**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云龍區政府2019年1月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違法,并予撤銷,責令云龍區政府重新答復;訴訟費用由云龍區政府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1、2019年5月15日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本案,云龍區政府于2018年12月22日收到張**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于2019年1月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于2019年1月10日交寄,扣除元旦假期,云龍區政府已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符合期限規定。2、在征收補償關系中,對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原則上以權屬登記為準,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征收部門可根據實際調查情況確認。案涉征收項目內編號為D5-25號的房屋及占用的土地均未進行權屬登記,經行政機關確認,該房屋權利人是張海青,而非本案張**,張**對于行政機關認定權利人為張海青是認可的,其也未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異議,現有證據下不能證明張**系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其與案涉房屋征收尚不存在利害關系。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依據該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客觀存在的信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第五條第(十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張**向云龍區政府申請公開“東店子村相關征收決定和公告及補償方案”政府信息。但從查明事實來看,張**不是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其亦未證實從事相關科研活動,且該案涉征收信息云龍區政府業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張**在不具備被征收人身份的情形下,申請云龍區政府公開其業已按法定程序公告的信息,云龍區政府不予單獨提供,并無不當。綜上,張**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張**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張**上訴稱,一審法院將“需要”和“有利害關系”混為一談。案涉房屋雖登記為張海青,但確為三人共同共有,原審判決以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定作為裁判根據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錯誤。請求本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云龍區政府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9年5月15日前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依據該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現有的、客觀存在的信息。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可以在生產、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證使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08〕36號)第五條第(十四)項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張**向云龍區政府申請公開“東店子村相關征收決定和公告及補償方案”。但根據本案在案證據,不能證明張**系案涉房屋的被征收人,其亦未證實從事相關科研活動,且該案涉相關信息在征收期間業已對外公告,云龍區政府在此情況下不予單獨提供相關信息并無不當。云龍區政府作出的案涉答復程序亦符合法律規定。原審判決駁回張**的訴訟請求亦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張**的上訴理由和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上訴人張**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馬生安
審判員 黃 河
審判員 沙永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記員 張 豐
附:本判決適用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