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村委會返還原告的廠地租金人民幣1450000元、高壓線路改造費138000元,合計1588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2017年的租賃糾紛,經某人民法院審理,以民初xx號民事判決書判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雙方應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即楊某將涉案土地返還給某村委會,某村委會將已收租金返還給楊某。該判決生效后,某村委會已收回土地,并另作它用,但應退還給原告的場地租金,以及楊某為場地排除安全隱患所付出的高壓線路改造費用。雖經楊某多次催要,被告某村委會仍未給付,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村委會應返還給原告的場地租金和高壓線路改造費用。
二、法律分析
本代理律師系某村委會常年法律顧問,接受該案件訴訟代理委托后,立即聯想到曾經代理該村委會參與訴訟的已經結案的關聯案件。
關聯案件系本案原告楊某為拒交土地租金而將某村委會訴至法院,訴請法院判決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并賠償楊某損失180萬元。在該關聯案件中,因楊某承租集體土地后,擬投資項目的合作伙伴資金鏈斷裂,導致楊某租用土地后,僅僅對場地內的高壓線路進行了改造,沒能投資建造廠房,所租土地閑置。為此楊某長期拖欠租金,在某村委會催收租金情況下,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并賠償其損失180萬元。經開庭審理,某法院以土地租賃合同違反《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為由,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土地租賃合同無效。因楊某訴請賠償損失的證據不足,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同時,在法院認為部分表述,楊某應將所租土地返還某村委會,某村委會應將已收取的租金返還給楊某,但并沒有將雙方的返還作為判項。判后,雙方均未上訴,關聯案件的判決生效。
在本案中,楊某再次訴請返還租金,及高壓線改造費用。對于高壓線改造費用,楊某已在關聯中提出過賠償,因其沒有能夠舉證證明該損失,已被關聯案件判決駁回,我方主張該項訴請構成重復起訴,本案應不予審理。而對于其返還已收租金的訴請,我方認為,因土地租賃合同屬于連續性給付合同,決定了已經履行的部分具有不可消滅的性質,楊某已實際占用了所租土地(雖然一直閑置),即使合同無效,完全恢復原狀已經不可能,不予返還租金,更加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一審時,以此作為初步答辯意見。
三、精彩開庭
(一)爭議焦點
已收租金應否返還,原告主張的高壓線改造費用本案應否予以實體處理。
(二)精準出擊
根據本律師對關聯案件的掌握,針對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必須將關聯案件與本案進行充分鏈接,找到突破口。通過精準發問,請對方明確在關聯案件中訴請的180萬元損失賠償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包括高壓線路改造費用。而對方明確陳述,關聯案件中的180萬元損失是其所有的投資損失,包括高壓線路改造費用、土地平整費用,也包括已付的145萬元租金。這一精準發問,既解決了高壓線路改造費用問題,又帶來驚喜,已付租金也包括在關聯案件的損失賠償請求中。簡單快捷,見好就收,禁不住竊喜!
(三)快速收網
1、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四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但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19〕19號)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 ,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審理過程中,楊某當庭陳述自認,關聯案件中主張的損失賠償項目包含了本案訴請的高壓線路改造費用及返還租金請求,對該事實法庭應當予以確認,既省去了我方無法舉證的負擔,又為我方攻擊對方提供了空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一審法院認為,楊某在關聯案件中,其訴訟請求主張的損失包含本案訴訟請求的租金、高壓線路改造等費用,關聯案件已經對本案楊某的訴訟請求作出了判決處理,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本案不再予以處理,遂裁定駁回了楊某的起訴。二審法院依據同樣理由,裁定駁回楊某的上訴。
四、案例點評
針對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我方的觀點難以直接被法院采納的情況下,精準選取一個突破口,精確抓住對方陳述中的自認,扭轉我方的被動局面,并充分利用證據規則和民事訴訟法原理,乘勢反擊,一舉中的,決勝一審二審。
五、案例啟示
(一)注重庭審環節,訴訟案件開庭并非走過場,并非簡簡單單的舉證、質證說說而已,而應做好做足準備工作,一環扣一環,環環相扣,準確把握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子彈有時候是對方不經意間送給我們的,善于抓住對方陳述或舉證中對我方有利的核心點,彌補我方在證據方面的缺失,有時僅僅是對方的一句話,抓住了,就可以給對方致命一擊。我代理本案取得勝訴,即是得益于此。
(二)本案之所以能夠取得全面勝訴,關鍵因素還在于,本律師擔任被告方的常年法律顧問,對其訴訟案件及日常非訴法律事務均參與其中,熟悉掌握被告單位的相關法律事務,從而對隨時出現的個案,進行關聯分析,充分利用關聯案件的關鍵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如若不是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被告單位僅僅就個案單獨委托律師,就難以對關聯案件進行穿透式分析,難以充分利用關聯案件中的優勢資源。往往因個案的關鍵事實無法證明,有極大可能導致案件敗訴,帶來巨大損失。這也是,無論單位,還是個人,凡有對外經濟交往者,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優勢所在。
綜上,該案件處理過程中,根據案情,能夠抓住關聯案件的核心點,從事實和法律兩方面入手,最終取得一審、二審全面勝訴,為當事人避免了巨大經濟損失。
真可謂:問君哪得輕如許,唯有源頭真功夫!
附判決
劉志揚與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街道劉灣社區居民委員會
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2019)蘇0391民初3563號
當事人
原告:劉志揚,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漢族,住徐州市云龍區。
被告: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街道劉灣社區居民委員會,住所地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劉灣村。
法定代表人:劉彥齊,該單位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修建,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原告劉志揚訴被告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街道劉灣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劉灣居委會)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謝龍獨任審判,于2019年9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志揚,被告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環街道劉灣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修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劉志揚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廠地租金人民幣450000元、高壓線路改造費38000元,合計488000元。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2017年的租賃糾紛,經江蘇省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以(2017)蘇0391民初1237號民事判決書判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雙方應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即劉志揚將涉案土地返還給劉灣居委會,劉灣居委會將已收租金返還給劉志揚。該判決生效后,劉灣居委會已收回土地,并另作它用,但應退還給原告的場地租金,以及為場地排除安全隱患所付出的高壓線路改造費用。雖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給付,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應返還給原告的場地租金和高壓線路改造費用。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告劉志揚在(2017)蘇0391民初1237號案件中提起反訴,其反訴請求主張的損失包含本案訴訟請求的租金等損失,我院已經在該案中對本案租賃合同效力及原告劉志揚訴訟請求作出了判決處理。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告在本案的起訴,不應再予以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劉志揚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8620元(原告已預交),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人員
審 判 員 謝 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 皊
書 記 員 謝巧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