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彭某與徐州鐵礦集團員工吳某合伙私自偷接電線致使在自家水田干活的徐某和王某觸電身亡,在進行賠償時,因為王某屬于城市戶口,徐某是農村戶口,所以在賠償時要有所區分賠償。徐州鐵礦集團已經先行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但王某和徐某的家屬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分析
(一)爭議焦點
是否應該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農民的身份,并以此區分賠償數額,賠償是否合理合法。
(二)律師觀點
彭某、吳某的違法竊電行為和徐州鐵礦集團的管理不善,共同導致該事故的發生。由于過錯是三方共同造成的,導致慘劇的發生,應由三被告承擔全部責任。而對于“城鄉有別”的意見,劉茂通律師認為盡管王某是城市戶口,而徐某是農村戶口,但他們享有平等的要求侵害人賠償的權利,也就是他們的生命權都是平等的。徐某盡管是農村戶口,但其生前經營一家燒結廠,年收入在百萬元以上,其實際收入遠遠高于王秀芹。而如果區分了“城鄉”。那么兩名受害者家屬所獲的賠償的數額將有巨大懸殊,也就是說王某家屬獲得的賠償將遠遠高于徐某一方。所以不應因“城鄉有別”而“看人待客”。
三、律師方案
為了彰顯同命同價的公平性,律師進行了技術性處理,申請法院將兩個案件合并審理,并且引用了《憲法》中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規定。這樣在合并審理的的過程中如果只是因為身份不同就賠償金額懸殊巨大的話,就顯示公平了。
四、處理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王某、徐某在自家田地干活,被電擊致死,其本身無過錯。被告彭某、吳某共同盜竊徐州鐵礦集團照明電而導致王某、徐某死亡,應付賠償責任。而徐州鐵礦集團對其所有的供電線路及通信線路存在管理疏漏,對二人之死也付有一定責任。彭、吳二人主觀上具有共同過失,客觀上又共同實施了竊電行為,而導致受害人死亡,應付主要得賠償責任(80%),其系連帶賠償責任,徐州鐵礦集團疏于管理的過錯,與彭,吳的過錯在主觀上不具備共同互益,因而不與彭,吳承擔連帶責任,徐州鐵礦集團在事故發生后與死者家屬達成補償協議,該協議有效,且已經履行,因而徐州鐵礦集團不應在承擔賠償責任,其履行補償的數額超過應承擔責任部分屬贈予也不得要求返還。判決:被告彭某,吳某與判決生效10日內賠償王某家屬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98881.5元,賠償徐某家屬各種費用共94569元。
四、案例點評
劉茂通律師認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一個十分公正合理的判決。該判決的一個突出的特征是充分體現了生命健康權的人人平等。那么如果在賠償過程中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農民,顯然是不公平的。我國《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健康權。上述法律規定表明;如果區分城鄉則體現不出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平等,尤其是在同一案件的判決中,兩個受害人獲賠償的數額懸殊,其判決依據只是因為二人的城鄉身份不同,這顯然是有失公允的。同時劉茂通律師還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更沒有明確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農民。
《侵權責任法》是在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本案發生在2002年(現在改法已經廢止被《民法典》取代,同命同價的規定繼續執行)。在《侵權責任法》沒有出臺和實施之前,法院審理此類案件都是區分城鄉戶口。“同命不同價”的現象一直飽受詬病。承辦律師從辦案的技術性處理和法理情理多方面為當事人維權,最終得到法院的采納,做出了公正合理的判決,成為江蘇省首例同命同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