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徐慶玉與趙艷秋夫婦結婚多年一直沒有子女。2001年拾一女嬰取名徐順順。雙方共同生活一直以父母女兒相稱,卻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一家人對順順格外疼愛,就在順順兩歲的時候,順順的養父母都離開了人世,順順只能和爺爺相依為命,當爺爺病危的時候老人提出讓徐慶林兄妹四人扶養順順,最后經過電視臺的幫助,一戶姓劉的人家收養了順順,但是徐慶林已經去世弟弟的房產成了兄妹四人最大的爭端,正在這時順順又被送了回來,徐慶林認為順順是弟弟的孩子,理所應當順順是弟弟的遺產的繼承人,然而順順沒收合法的收養手續,于是順順的姑姑們把徐慶林和順順告上了法庭。
二、爭議焦點
徐順順與徐慶玉是否成立合法的收養關系?徐順順是否能夠繼承徐慶玉夫婦的財產?
三、律師觀點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均不存在的情況下,兄弟姐妹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參與繼承。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的雙方必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如果順順與徐慶玉夫婦成立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順順則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并且還可以通過代位繼承來繼承爺爺的遺產。但由于當事人沒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所以徐順順與徐慶玉夫婦不成立合法的收養關系,從而導致徐順順不能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有徐慶玉夫婦財產的繼承權。徐家三姐妹在其父親繼承了徐慶玉的財產并死亡后,要求繼承該筆財產,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
本案的徐順順雖然與徐慶玉夫婦沒有領取收養證,但是,因為徐順順主要靠徐慶玉撫養,屬于法定繼承權之外的遺產取得人,根據《繼承法》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所以在徐慶玉死亡后應當從其財產中留有徐順順的生活費用。
四、案件結果
關于房子的分配問題雙方達成了協議,徐慶玉和劉艷秋夫婦留下的房子產權歸大哥徐慶林所有,徐慶林給三姐妹及劉艷秋的娘家人適當的補償款。后因徐慶林夫婦沒有撫養能力,不符合收養條件,經民政部門的協調徐順順被送到社會福利院,其生活費用由國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