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案手記
2002年11月,我為一位下崗職工代理了這起案件,如果被告開發商敗訴將面臨系列雙倍案件,引發巨額賠償。被告開發商先是不停地利誘,不成又展開生命威脅。這是我2001開始做律師以來在"億元假保單"案之后第二次遇上如此嚴重的威脅!最后終于成功維權。《江蘇法制報》跟蹤報道。更具故事性的是,結案10年后,開發商請我當了法律顧問,成功為其價值億元的土地確認了權屬!
二、案情回顧
徐州市一位生活貧困的下崗女工在買房過程中屢遭開發商欺詐,在交了購房款兩年后竟連房子都沒有見到的離奇遭遇,2003年8月11日,徐州市泉山區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全額退還購房者所交的購房款并賠償5萬元。
2001年2月8日,徐州市某廠下崗女工張榮(化名)以其子張俊(化名)的名義與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一份購房合同,約定以73720元的價格購買開發公司所建的一套商品房。次日張女士即將房款交清。但是到了2001年年底,房子仍未開工。2002年1月8日,雙方又簽訂了《轉房協議》,開發商承諾為張女士調換一處樓房并保證于2002年3月底開工建設,否則退還張全部購房款。但是直到2002年底房子仍未開工,在多次找開發商討要說法未果的情況下,張委托我將開發商推上了被告席,在開發商知道我代理后,多次利益誘惑包括邀請我作為他們法律顧問、委托我作為他們的律師等,為堅持社會的公正、正義和維護律師的尊嚴均被我拒絕,利誘不成而后他們又對我進行威脅,頂住壓力仍然為張女士代理,要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還被告購房款并承擔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法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和所售房屋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2001年2月8日,該開發公司與張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所售房屋為拆遷安置房的事實未告知原告,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隱瞞。后來雖然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轉房協議》,但是此協議是在開發商沒有履行原合同約定的交付房義務的情況下,對合同標的所作的變更,但被告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并且亦未告知張。據此,法院判決開發公司全額退還張購房款73720元,給付利息1600元并賠償張人民幣5萬元,案件受理費由開發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