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中國公民王某(以下簡稱王某)在擔任原告印度某公司(以下簡稱印度公司)工作人員翻譯期間,雙方約定由王某為印度公司尋找客戶,印度公司按噸給王某傭金或者按照貨物差價給王某支付傭金,雙方一直通過微信聊天,訂貨、發貨、支付貨款、約定貿易術語,中間又因為海運費、匯率等原因多次發生調價行為,雙方之間共進行了15張提單交易,前八張提單已結算清楚,后七張提單雙方對發貨時間、一方擅自更改提單行為、單價、質量、重量及其他賠付問題發生爭議,貨物被實際客戶拒收、拒付尾款,現仍然堆積在貨場,遂印度公司起訴王某支付貨物尾款、堆存費、清關費、運費及違約金。
二、爭議焦點
(一)王某和印度公司之間關系到底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還是居間關系,王某到底是否是本案的適格被告?
在應訴的過程中我們提出原被告之間系居間關系,原告采用按噸固定價款或貨物的差價給王某支付傭金,整個傭金的交談貫穿于印度公司工作人員與王某的整個微信記錄中,傭金支付方式的不同不能認為他們之間的關系發生變更,因為在本案中因為地域和語言的差異,王某不僅擔任居間人幫助印度公司尋找客戶,協助印度公司進行銷售,還作為該公司的翻譯人員,王某居間為該公司和實際購買人溝通價款、重量誤差問題、貨物質量問題,符合王某居間人和翻譯的工作職責,同時印度公司在整個交易過程中限定貨物單價,當貨物發生質量問題時該公司與實際客戶之間見面處理,即使當貨物因為印度公司的指示由清關代理轉讓給王某后,印度公司仍然對貨物有處置權,故從整個交易過程中,王某和印度公司之間更傾向于居間關系。
(二)如王某與印度公司之間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他們之間的貿易術語到底是什么?中間是否發生變更?清關費、堆存費、運費到底應該由誰承擔?
印度公司與王某原約定貿易術語為CFR,但因印度公司擅自更改提單后,實際客戶拒收貨物、拒付清關費等費用,印度公司指示王某將貨放在手里,該公司承擔所有稅金和其他費用,王某不需要承擔任何費用,至此貿易術語因為印度公司的擅自變更提單行為發生了變更,清關費、堆存費、運費應該由印度公司自行承擔。
(三)貨物的單價到底是多少,是否發生變更?
雙方的貨物單價多次發生變更,最后有記錄的單價是225美元/噸,但是后期因為印度公司逾期發貨、更改提單,提單顯示單價是190美元/噸,但是因王某不是實際購貨人, 沒有提單,代理人向一審法院申請調取,但是法院并未調取。
(四)貨物的重量是否和提單一致?
因本次貨物計價方式以體積計算,代理人在訴訟中提出天然大理石的密度為2.4m3/噸,計算噸數差額與印度公司提單重量相差巨大,故不能以提單重量計算,應當以實際重量計算。
(五)到底是誰違約?是否應當支持印度公司的違約請求?
在該案中因為印度公司逾期發貨、擅自變更提單、后又存在重量、質量問題,故其主張違約沒有依據。
三、案件處理結果
最終我們提出的意見的第2、第4、第5點支持,第1、第3點一審法院未支持,判決支持的金額不到原告訴請的50%,為被告避免重大經濟損失,當事人對結果較為滿意。
四、案例點評
在該案中代理人認為獲得較為成功的一點就是,通過細致的提前準備工作,抓住天然大理石密度這一點,按貨權轉讓協議登記的體積計算貨物實際重量與提單登記重量相差了近200噸,且重量問題通過一審雙方對此進行了確認,即使雙方上訴,對于重量,變更的可能性不大,僅就這一點可以為當事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該案也警示我們國際貿易交易中一定要注意簽訂明確的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同時也要注意留存相關的證據尤其是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
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