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路某是置業公司的股東和監事。因大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汪某主持公司的運營工作期間,公司的開發項目進展非常緩慢,為加快公司開發項目的工程進度,經過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路某主持公司的運營工作。但是由于前期通過招標入駐場地施工的企業上海公司沒有實際施工能力,無法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路某不得不代表公司找到一建繼續施工,但此時,汪某控制住了公司的公章,并拒絕提供。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路某在與其他股東商量后,委托華某等人重新刻制了一枚公章,用以簽訂合同。一建簽訂好合同后,又將工程轉包給長城公司,長城公司將工程分包給華某、王某軍、李某軍等人。在沒有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規定依法通知其他股東的情況下,汪某單方召開股東會,撤銷了對路某主持公司運營工作的授權。在華某等人施工短短3個多月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強行控制公司并要求華某等人退場,要重新找施工企業施工。后來汪某代表置業公司分別給一建和上海公司達成協議,并向一建支付賠償金46萬元,向上海公司支付補償金200萬元。此后,路某立即代表公司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以私刻公章為由將華某等三人刑事拘留,并對路某網上追逃。同時,在汪某控制下的置業公司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訴訟,將路某、山東某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建)、上海某工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簡稱上海公司)、山東某長城建筑集團有限公司(長城公司)、華某、王某軍、李某軍等推向被告席,索賠各項損失共計5016萬元。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裁定將案件發回重審。2、該判令路某賠償上訴人損失3000萬元;令一建與路某連帶賠償上訴人損失46萬元;令上海公司與路某、一建、連帶賠償上訴人損失270萬元;令長城公司與路某、華某、王某軍連帶賠償上訴人損失1700萬元。3、訴訟費用由路某承擔。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完整、有遺漏,導致判決結果錯誤。2、一審判決后上訴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能夠強化證明路某的侵權行為和因侵權造成上訴人新的更嚴重的損失。3、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二、法律分析
(一)爭議焦點
一是路某是否存在股東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包括免職是否有效;二是若行為存在是否給上訴人造成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數額應如何確認,三是上訴人分別簽訂的兩份協議是否應予撤銷;四是原審原告是否在一審中提出撤訴或應予撤訴。
(二)律師觀點
因路某和置業公司在2015年8月9日簽訂的撤訴協議書,且路某附條件將股權轉讓給王某華,已完成轉讓義務,撤訴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是王某華沒有履行撤訴義務,存在根本違約。上訴人沒有經過合法有效的股東會流程形成對路某的免職,根據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證據內容是2013年度第一屆董事會不是股東會,且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其他股東,路某是監事,不是董事會成員。工期的拖延是上訴人自己造成的,更不存在野蠻施工,和路某無關,無論是否存在損失均是由實際施工人與上訴人之間處理。同時,長城公司也表示,上訴人主張的損失結果與長城公司無關,理由:其一拖延工期與長城公司無關;其二關于施工質量,長城公司并沒有實際施工,質量問題與長城公司無關。
三、代理思路
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接到委托后,首先組建了刑事律師辯護團隊。辯護律師認為,路某時根據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的《股東會決議》行使的公司運營權利,在該股東會決議沒有被撤銷或者沒有依法推翻這一決議之前,為了公司運營的需要,路某有權力代表公司委托刻制新的公章,私刻公章的指控不能成立。最終檢察院采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沒有對華某等三人批準逮捕。相關刑事案件也最終撤銷。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律師講過調查取證和分析論證后認為,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向一建支付的賠償金46萬元,向上海公司支付的補償金200萬元,均是置業公司在當時法定代表人王某華控制下的置業公司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這兩項金額也是置業自行確定的,并非路某的意思,這兩項金額的支出,并非路某的行為導致。另外,這兩項金額,一是基于簽訂合同之后又解除,一是基于施工產生的費用等等,不能算作是置業公司的“損失”,要求路某支付這兩項金額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另一項損失是“開發建設的工程項目拖期,錯誤施工的回遷居民安置補助費。公司運營成本等等損失”,是由于置業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王某華干涉公司正常經營、換鎖封門控制單位導致。置業公司所稱“損失”也沒有證據予以支撐。置業公司沒有損失清單、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這些所謂“損失”是由于路某的原因造成的,置業公司的訴請不能成立。同時認為路某沒有濫用股東權利,侵犯公司利益。2013年6月21日的置業公司股東決議明確載明:自6月21日起,股東王某華不再參與置業公司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規劃施工銷售等一切事宜,僅起監督的權力,同時股東路某在置業公司項目建設過程中負責建設、房屋銷售、酒店招商,銷售和回遷安置等一切事務,并且該工程項目在總經理(杜某龍)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根據此份決議,股東王某華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僅起監督權力,此后也沒有任何有效股東決議改變之前的決議。王某華無視股東會決議,以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便利,干涉公司正常運營,超越自己職權行使職務,導致公司不能正常運營,項目無法推進。一審證據中,2013年9月28日的“置業公司關于召開2013第一屆董事會臨時通知”,置業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通知過路某及其他股東。并且,該份證據從側面證明,之后2013年10月2日召開的是該年度第一屆董事會,并非股東會。對路某的免職通知不能違背股東會決議,該通知是違法的。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無權否定股東會決議,2013年所謂的“臨時股東會決議”是未通知其他股東,是在其他股東不知情、未參加,由股東王某華一人所形成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該通知是無效的。而且相關決議的標題和內容相矛盾,標題是臨時董事會決議,內容顯示是召開股東會,顯然違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一開始就不具備法律效力。2013年10月15日對路某的免職通知也是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無權否定4名股東簽字確認的2013年6月21日的股東決議。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同時分析認為,一建、上海公司、長城公司、華某、王某軍、李某軍不是置業公司的股東,與損害公司利益糾紛不是同一個法律關系,不應當承擔巨額的損害賠償。
四、處理結果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經過多達9次的開庭和漫長的審理后,依法采納了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意見,駁回了置業公司的起訴。置業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在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后,置業公司不得不撤回了上訴,放棄了5016萬元的索賠請求。
五、案例點評
棗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置業公司)訴路某、山東某集團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建)、上海某工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山東某長城建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華某、王某軍、李某軍損害公司利益一案,索賠額高達5016萬元。該案涉案金額之大,且涉案公司和人員較多,置業公司提出的高額損害賠償,其中也涉及刑事問題。在接到委托后,江蘇茂通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劉茂通組織專業律師團隊,認真審查案情、了解情況,及時拿出解決方案。經組織全體律師認真分析案情,茂通律師事務所認為置業公司的起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混淆了法律關系,應當依法駁回。在經多達9次的開庭和漫長的審理后,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茂通律師事務所的代理意見,駁回了置業公司的起訴。置業公司不服向山東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在經過激烈的庭審辯論后,置業公司不得不撤回了上訴,放棄了5016萬元的索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