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甲與乙、丙、丁四人共出資2000萬元,成立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中甲出資300萬元,并后續出借給公司資金約900萬。該公司承接了當地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后來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實際控制了公司,并且引發了系列民事、刑事案件,股東之間的矛盾已經激化。甲想退出公司并拿回出借給公司的資金,被乙拒絕,并且采取了系列過激行為。2010年6月,甲乙丙丁四位股東出資共同成立了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公司章程中對公司的經營范圍、解散事由等內容進行了相關的約定,乙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自公司承接某房產開發項目以來,4名股東因經營方式、經營理念問題,長期達不成一致觀點。股東之間長期分歧、離散、對抗,不能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議,企業經營嚴重困難。乙某更是借助自己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將公司管理層、財務,均換成自己的親戚,以便于掌控公司。公司公章,根據原股東會決議,是由股東丁某管理。乙某在其他股東都不知情的情況告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事實上已達到可以解散的條件。
二、法律分析
(一)訴訟思路
但本案中,訴訟不是根本。讓當事人以一個合理的價格,收回自己應有的權利,才是實現個案公平正義的本質。因訴訟前,原告方就得知,乙某控制的公司要進行增資,以達到稀釋原有股東股權比例的目的。并且,原股東中,丙某、丁某的股權已經被乙某實際買走,只差變更工商登記。若乙某將這一系列行為完成,股東甲某的權利就會被嚴重侵害。本案在設計訴訟方案前,經過律所部門多次研究討論,最終先進行了股東知情權訴訟,要求公司提供財務賬本供股東查閱;后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為方式,對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進行了訴前保全。根據民訴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可以裁定對財產進行保全、責令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律師以此為依據,要求凍結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即:保全時工商局備案的公司信息不得進行任何變更。由此一來,公司就不能進行任何股權變動及注冊資本變更,斷絕了公司實際控制人乙某想要通過增資和變動股權,侵害其股東利益的方法。
(二)處理結果
公司實際控制人乙某,主動和股東甲某和談,給出了一個甲某滿意的收購股權的價格。案件在達成調解協議之后撤訴。
三、案例點評
律師辦理案件,什么才是勝訴,什么才是敗訴呢?看起來,原告起訴之后又自己撤訴,好像是輸了。但實際上,原告通過這一訴訟,達到了談判近兩年、耗費了大量人力財力都沒能達成的目的。這對于當事人而言,是完全的成功。分析當事人的訴求,用合理的方式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當事人對最終結果滿意,才是律師辦案最大的勝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