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徐某多年來一直從事建筑與房地產開發工作,但由于建筑和房地產開發相關資質的取得比較困難,所以徐某一直未成立自己的建筑公司。為了便于開展建筑與房地產開發業務,徐某便掛靠在徐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下,成立了徐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沭陽分公司,在沭陽從事小區項目的房地產開發。接著,徐某開發了一個房產項產,投資了數千萬元,當這項房產建筑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中時,徐某突然接到法院的通知,徐州總公司欠款,由于數額巨大,無力償還,現需查封徐某開發的房產,甚至連一些已經售出的房產也不能幸免。法院認為: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律資格,如果總公司欠款數額巨大,無力償還,那么法院就可以查封分公司的財產用以償還總公司的債務。
二、律師分析意見
劉茂通律師通過了解,發現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有偽造債務的嫌疑。通過多方搜集證據,劉律師向法院披露了徐某掛靠在徐州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事實及徐州某房地產公司偽造債務的證據,同時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并提出了充分的證據,還積極協同當事人找徐州某房地產公司的其他財產,不斷向其施加壓力。
三、審理結果
最終法院采納了劉律師的意見和證據,解除了對徐某千萬房產的查封。
四、律師提醒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無力償還債務時,可否執行其分支機構財產問題的復函》(1991年4月2日法<經>函[1991]38號)明確答復,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由其分支機構的經營行為具體體現,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是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屬企業法人所有的財產,仍為企業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對企業法人的債務可以裁定由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負責償還。
如果個人要掛靠在某公司名下而成立分公司的話,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在總公司負擔巨額債務,無力償還的時候,一定要弄清楚總公司是否偽造債務,要掌握足夠的證據,否則就只能替總公司承擔。
而對有資質的房產開發企業來說,如果同意被掛靠,那么沒有資質的施工企業以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等法律行為,如果產生法律糾紛,將直接由被掛靠企業來承擔民事責任。這對于被掛靠的企業來說,就像一個不定時炸彈,是否爆炸以及什么時候爆炸都不清楚。所以具有建筑施工資質的企業,一定要珍惜所獲得的施工資質,嚴格管理資質的使用,做到不外借資質,通過自身合法的經營獲取企業利益以保證自身持續健康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