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因2011年3月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就某小區58#--65#樓及半地下車庫及公建用房工程事宜達成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開工時間: 2011年3月11日,后由于甲公司的原因原圖紙設計B2級塑料保溫板不符合當時的保溫防火要求,塑鋼窗涉及為普通玻璃達不到保溫要求等原因,造成58#至65#樓及車庫工期總計順延290天,直接損失達1000余萬元,乙公司認為甲公司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權益,故依法應予以賠償。
二、法律分析
(一)爭議焦點
對甲公司最不利的是甲公司在《某小區一標段58#--65#樓,P6、P15、P16車庫工期情況匯報》也已簽字確認,且該《工期情況匯報》對甲公司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工期情況匯報》工期順延主要是甲公司原因造成的。所以第一次庭審的時候法官就將該案的爭議焦點歸納為:乙公司主張由甲公司賠償延誤工期的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按照這個爭議焦點審理是對甲公司極為不利的,從該爭議焦點可以看出法官已經認可工期延誤是由甲公司造成的,剩下的只是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多少的問題了。
(二)訴訟思路
1、根據原告所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歸責于甲方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更無法證明雙方在工程全部結算完畢后,被告仍有義務額外承擔所謂的延誤工期的責任。因此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駁回。
2、原被告間所有的涉及雙方相關施工合同事項均已由江蘇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審計完畢,且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所有樓號和車庫的工程竣工決算書中均已明確承諾:所報工程決算已計算所有內容,不再補充。并且江蘇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已經對工期索賠問題作出了最后處理。造價咨詢機構依據雙方認可的原告證據—《58#--61#樓、P6#、P15#、P16#車庫工期情況匯報》,最后確認不僅被告不應當支付給原告工期損失,相反原告應當支付給被告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同時需要強調的是,《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做出后,原被告雙方共同簽字確認,原告也未提出任何異議,并且已經據此結算完了全部工程款項。原告證據二由江蘇某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的進一步說明》能夠進一步證明涉案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已經對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問題進行了處理,原告未提出報告之外的任何索賠。
3、在工程款項結算完畢前,原告從未向被告提出過任何工期索賠要求,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夠成立,屬于濫用訴訟權利。
根據原告證據三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承包人在工期情況發生后10天內,應當就延誤工期以書面形式報告,其中通用條款第13.2條約定: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通用條款第36.2(1):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通用條款第36.2(2 ):發出索賠意向通知28天內。如果工程是在施工的過程中出現延誤工期的需要索賠的情況下,應當規定的時間就具體原因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而本案中在整個工程施工過程中原告未向被告提出過任何延誤工期問題,及索賠問題,直到最終工程竣工結算過程中和審計結果出來并且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后,原告也未向被告提出任何關于工期的索賠。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四--證據十二,能夠證明有關工期的順延無歸責于被告的任何事由,原告的主張不能夠成立,被告的證據目錄以及被告的質證意見,已經充分發表了觀點,這里不再贅述。
三、案例點評
代理律師多次到甲公司探討、研究、收集證據、討論案情不低于4次,而且每次都要幾個小時。另外,律師事務所也組織案件研討會議不少于6次,在大量的工作和辛勤的努力下迎來了一次次開庭,在法庭辯論的過程中雙方的辯論也非常的艱難,光律師的質證意見多達數頁,舉證證據目錄也有數頁,經過律師的質證、舉證、辯論等不懈努力,法官審理的主要爭議焦點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由“乙公司主張由甲公司賠償延誤工期的損失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轉變成了:“延誤工期的損失是否已經涵蓋在審計結果中,并已結算完畢”。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甲公司挽回1000余萬的財產損失。